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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亮剑,建筑业面临大改!

核心提示:近日,六部委联合下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虽然这次涉及到的领域只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但是其对于建筑业的改革乃至于未来的走向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近日,六部委联合下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虽然这次涉及到的领域只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但是其对于建筑业的改革乃至于未来的走向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为了方便大家的深刻理解,下面对文件重点进行一个详细的解读:


文件重点


1、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解读


此文件的下发,对于建筑业领域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降低建筑企业的财务压力


众所周知,在我国招投标活动中普遍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来解决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工程质量问题。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缴纳方法及退还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深受痛苦。


比如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谈到,建筑企业以保证金形式被占用的资金,占到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0%甚至更高。有的一个亿的工程,光保证金就要交7-8千万,可见建筑企业受保证金之苦多深。这个尚且不说,很多时候建筑企业需要自行垫资施工,更是加深了建筑企业的负担。


从建筑企业的角度来说,他们为了追求市场份额/发展,在投标过程中将大量自有资金用于交纳保证金。而很多企业为了弥补投标资金的不足以及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及投资,只能硬着头皮从银行借款,这不仅急剧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同时也是导致我们很多企业债务负担重的原因之一。


没做过施工的可能不知道从银行借款的财务费用有多高。一般新开工项目资金相对都比较紧张,有的项目甚至将业主支付的预付工程款用于偿还债务。特别是依靠银行贷款交保证金的企业,在如今项目利润薄如纸的情况下,毫不夸张的说,有的项目一年的经营利润可能还不够交银行贷款利息。


另外由于施工企业缴纳各类保证金投入总量大,回收周期长,沉淀资金过多,严重影响企业整体资金运作。最终形成了企业中标项目越多,资金压力越大、企业效益越差的恶性局面。而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则极大缓解了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遏制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另一个益处就是能够遏制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因为交纳大量的现金保证金,对招投标的规范及整个建筑业的规范化都是一个很大的冲击。


我举个很现实的例子:有些建筑企业(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由于交不起投标保证金,就出现了有资质的出资质,有钱的出钱,换句话说就是“用你的钱用我的资质,中标以后一起干”的串通投标、联合投标现象。对于有些中标单位来说,直接变成了谁能交来钱、我就让谁干,从而滋生了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


三、让施工单位和业主越来越平等化


此次的文件中的一大亮点是设定了“双向担保”制度,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为大家知道,一直以来中标单位相对于业主来说处于弱势地位,比如我们上面提到的,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缴纳方法及退还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时候,一般都是建设单位说了算。我说几个现象你们肯定遇到过:


1、有些招标文件中虽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但是却没有注明具体的金额或者比例。等到中标后要签合同的时候,招标方单独决定数额,这就使中标方很被动。


2、有的招标人虽然收取了履约保证金,但依仗自己的优势地位却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的招标人甚至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迫于地位的不对等,很多施工单位也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


3、有的招标人在收取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后,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返还,比如质量问题、竣工工期问题、结算还未做完等,一拖就是好几年。有的虽然结算做完了,对方又给你提出来了质量保修金的问题。于是这笔原先是履约保证金被活生生拖成了质量保修金,拖到最后就成了永远也收不回来的呆账。


此次对于保证金的金额比例直接定死(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所以此次双向担保制度,相当于从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标单位和业主在合同里面双方的平等性,这也是破天荒的一次。


四、农民工主体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建筑业从业群体达5000多万,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以来是建筑领域的顽疾之一,也是需要国家给与权益支持的主体。此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同时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可以说是国家层面以最坚决的手段来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甚至倒逼建筑企业要转变观念,不要再想着用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幌子变相要挟工程款,同时也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五、加速建筑业环境的净化


纵览此次指导意见:大力推行银行保函、电子保函、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保险公司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等等措施,对于建筑业市场的净化、出清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而从中受益最大的是我们建筑企业,因为绝大部分措施可以将施工单位从巨大的资金黑洞中解救出来,从而集中精力搞项目管理,做高质量的工程!